二级法人单位印发红头文件通知,解除自己伪造劳动合同,剥夺他人劳动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这不是劳动者 |
二级法人单位印发红头文件通知,解除自己伪造劳动合同,剥夺他人劳动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这不是劳动者这不是劳动者的耻辱?合法合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冒充主体法人,伪造劳动合同,虚构事实剥夺职工劳动保障,篡改伪造档案袋,违法转移职工档案袋,隐藏档案袋,剥夺工作最低生活保障权利。这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分明是笔杆子杀人,笔杆子杀人不见血,就可以逍遥法外? |
地区:四川-成都 分类:民事法律-合同纠纷 提问时间:2020-12-10 09:45:35 |
提问者:ASK1607520006hj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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