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之间,不再为个人之债务背锅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2-05 11:51)    点击:780

夫妻之间,不再为个人之债务背锅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然而相濡以袜,相忘于江湖,这句庄子的名言却成了婚姻江湖世界的常态。可是离婚容易吗?不易!当不再且行且珍惜时,总有人以债务来捆绑婚姻或撕裂婚姻:那就是不愿离一方称夫妻有巨额债务,要离就还债;想撕裂一方也有这一招,不离,我们一起承担巨额债务,你离不离?正所谓离也债务,不离也债务!劳燕本想纷飞,捆上这债务,还能飞吗,还不飞吗?

诚然如果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协商或法院一刀两断,劳燕就各自飞了!但是明明是个人债务,却以共同债务来撕逼对方,还以为技艺高超!以前法律规定不明确,让人窃喜过,得过惩!

现如今要故技重施,就免了罢!试新的司法解释,它已断了你的念头!婚姻还是应且行且珍惜;实在不行,就好聚好散,不要让债务来背锅。

附:法释〔2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杰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拆迁安置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杰律师,刘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06001081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都律师 | 成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杰律师主页,您是第18669位访客